题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22年3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22年6月,法院认定甲在2021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一般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 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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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甲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一般过失,因此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不正确,选项A正确;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不正确。丁作为新加入合伙人也应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答案选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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