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解题思路】经济犯罪黑5类,个人原因事不过3。
【具体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B 选项),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经济类犯罪)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A 选项)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C 选项);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A 选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 3 年,可以担任。故不选;B 选项:因贪污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 5 年,可以担任。故不选;C 选项:担任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不得担任,故应选;D 选 项:股东大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债 1000 万元到期未能清偿,并非股东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影 响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故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