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腾辉软件开发公司与B财富管理公司签订一个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对价600万元,款项分期中和期末两次付清。合同规定,腾辉软件开发公司按照B公司对的需求提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在重新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到B公司现有的管理系统,提供的整合服务包括:购买硬件系统和提供软件系统,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属于第三方的软件、B财富公司已有的软件、B财富公司委托腾辉公司开发的软件。B财富管理公司有子公司A(房地产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B财富管理公司又要求腾辉软件开发公司同时为A公司开发售楼系统软件,预计两项业务同时完成并验收。合同约定,B财富管理公司在合同修改后10日内预付售楼系统软件开发价款20万元,反映单独售价,剩余款项在财务信息系统和售楼系统软件验收后统一支付,修改后的合同对价为620万元。关于合同变更,上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
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商品和服务的单独售价,应视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