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权,现三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起临时提案

B: 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C: 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D: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多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临时提案权
【解题思路】临时提案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具体解析】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答案选 BCD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