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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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选项A:甲是股东,其表决权只有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故表述错误;

选项B:乙(20%)、丙(35%)、丁(40%)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均已达到1/10以上,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故表述也错误。

(2)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在本题中,丙和丁的表决权(75%)已经超过全体表决权的2/3。故选项C正确; “乙和丁”占表决权60%,未超过全体表决权的2/3,所以选项D错误。

所以本题正确的是选项C。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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