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X20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一套房产租给乙公司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每年租金为120万元,自租赁期开始日免收乙公司前3个月租金,若乙公司每年实现收入超过1000万元,则当年需支付甲公司超过部分的10%作为分享收入,乙公司2X20年度实现1200万元。甲公司将其确定为经营租赁,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上述交易对甲公司2X21年的期初留存收益影响金额是( )万元。
【解析】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 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之外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则甲公司2X21年的留存收益影响金额=[120/12*(120-3)/10+(1200-1000)*10%]*(1-25%)=10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