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纳税人(非先进制造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该规定条件之一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万元。
A: 20
B: 30
C: 50
D: 80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