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公司分别占有相关市场份额的45%、22%、23%、9%。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是()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1/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三个经营者 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