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4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4年8月31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 20万元

B: 30万元

C: 50万元

D: 75万元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解析】(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①最后一笔卖出时点3月8日至买入时点8月31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②自8月31日倒数6个月内买入的数量为5万股,应按5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
答案选 C
相关题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