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M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05.3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月初无留抵税额,相关发票均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抵扣。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缴纳增值税24.6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65.1万元

B: 应退增值税65.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C: 应退增值税89.7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D: 应退增值税65.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3.9万元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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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
【解题思路】掌握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针对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
【具体解析】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90×(13%-10%)=20.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150×13%-(105.3-20.7)=-6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90×10%=69(万元),69万元﹥65.1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65.1万元,当期免抵税额=69-65.1=3.9(万元)。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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