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7年1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为1 000万元。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2×17年2月14日,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乙公司以一批商品清偿部分债务。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2)乙公司以其发行的普通股抵偿部分债务,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400万股,股票市价为1.5元,股票面值为1元。(假设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3)扣除上述抵债资产再豁免150万元之后的剩余债务,延长1年后支付,并加收利率为4%的利息,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时规定如果乙公司2×17实现净利润超过80万元,应归还豁免债务的10万元。 已知甲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为100万元。假定乙公司2×17年很可能实现净利润8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且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另行支付增值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 )万元。
【考点】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解题思路】掌握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
【具体解析】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计提的减值损失,仍有余额的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150(豁免债务)-100(已计提的减值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