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1)最后一笔卖出时点3月8日起算6个月内(截至9月8日)存在买入行为(9月3日),因此,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虽然9月3日买入数量为5万股,但自9月3日倒数6个月内卖出的数量仅为3万股,应按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25-15)=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