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 20万元
B: 30万元
C: 50万元
D: 75万元
【解析】以3月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万股×(25元-15元)=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