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2×12年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为4200万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年12月22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还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测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银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份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进行的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 作为2×15年事项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计入2×15年财务报表

B: 作为新发生事项,将需支付的担保款分别计入2×15年和2×16年财务报表

C: 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追溯调整2×14年财务报表

D: 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追溯重述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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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该担保支出为2×15年的正常事项,不应该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追溯重述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应该在该担保支出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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