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非金银首饰类原材料,发出原材料20万元,加工费5万元,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0.5万元。如果该批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 )。



A: 20万元

B: 25万元

C: 24.5万元

D: 25.5万元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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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对消费税的理解。非金银首饰类物品的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代扣代缴。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过程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原材料成本,故原材料入账价值为:20+5=25万元。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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