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内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A: 6个月
B: 2年
C: 1年
D: 3年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