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时,需要经过合法有效的清算程序,并且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才能实现其主体资格的灭亡。
企业清算的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为终结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企业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企业未了结的业务、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企业清算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种类型。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