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0×5‰=4(万元)<60×60%=36(万元),所以税前只能扣除4万元,应纳税调增=60-4=56(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甲企业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800+56-1000×70%)×25%=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