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经各自董事会批准于2x17年1月1日对甲公司以及相关子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进行激励。(1)甲公司以自身普通股授予乙公司管理人员:
(2)丙公司按照上年实现净利润的5%分配给在职员工;
(3)丁公司以自身普通股授予其管理人员人员
(4)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分配给在职员工。
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对其管理人员或员工进行激励的安排中,应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有( )
选项A为职工薪酬准则中的非货币性福利;选项B为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利润分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