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十五分之一。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A: 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 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 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 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