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和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偿还后,仍有余债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和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B: 甲和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 甲和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无须承担责任
D: 甲、乙、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