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
【解题思路】熟悉破产取回权
【具体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本题中,升顺公司尚未付清价款,且鑫广公司的货物尚在途中,升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鑫广公司有权取回在途货物,即使管理人在之后实际取得了该批货物,也不能享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