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题思路】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具体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题中,乙公司在甲公司进行破产申请以后,主张次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选项正确;乙公司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追收丙公司欠甲公司的款项,符合规定,B选项正确;乙公司如果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的,应当代表全体债权人,而不是仅向其自己清偿,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