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12 年 10 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为 4200 万元,自 2×12 年 12 月 21 日起 2 年。年利率 5.6%;(2) 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 年 12 月 22 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还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 2×14 年财务报表 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 年 5 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测到的纠纷导 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银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 于 2×15 年 7 月和 2×16 年 1 月份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 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进行的正确 的会计处理是( )。
该担保支出为 2×15 年的正常事项,不应该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追溯重述以前年 度财务报表,应该在该担保支出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