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有( )。


A: 更改合伙企业的名称

B: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D: 参与决定出售合伙企业的专利技术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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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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