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016年7月4日,投资者乙与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6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月6日,乙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该上市公司。7月11日,双方办理了股份过户。7月18日,乙通知该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已办理完毕。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应当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的日期是( )。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则无法控制协议购买的股权数量,不能恰好在5%的时点上停下来进行报告和公告。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投资者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