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品销售公司的总机构A设立在北京,在上海、广州分别设有B、C个分支机构。2×21年1季度该公司汇总后的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2×20年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该公司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B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
9000/(9000+5000)×0.35+220/(220+130)×0.35+3000/(3000+3000)×0.3=0.595。
125×0.595=7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