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一栋 25 层的住宅楼,于 2018 年 3 月招标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为 21 个月。开工通知表明开工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6 日,施工准备就绪后,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实际进场施工。2018 年 12 月,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将隐蔽工程覆盖,过后建设单位要求重新检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将覆盖层剥离,重新检验质量不合格;2019年 3 月,该建筑工程公司因为工期紧张,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另一家公司;2020 年 1 月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最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重新检验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质量不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担。
A: 发包单位
B: 监理单位
C: 承包单位
D: 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