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业务如下: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3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0万元。
(2)将外购价值6万元的黄酒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但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7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500瓶,与自产粮食白酒组成成套礼品盒对外销售,每套礼盒中含药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礼盒,每套含税售价257.4元;将200千克散装药酒馈赠给相关单位;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
白酒生产企业本月销售成套礼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应纳消费税=257.4×750÷(1+13%)×20%+2×0.5×750=34918.14(元)=3.4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