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好,欢迎来到消费税业务指引,本视频主要讲解的是计税依据之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特殊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x(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卷烟价格调整的;
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通过《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无正当理由的。
3、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特殊规定
(1)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标准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
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销售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金银首饰特殊规定
(1)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产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者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自产应税消费品特殊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系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