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小王在2010年1月1日应聘到甲公司工作,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甲公司注册地为E市,小王的工作所在地为F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与小王签订协议不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1日,小王以甲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和甲公司分别向F市和E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且小王的月工资始终是4000元,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

A: 16000元

B: 14000元

C: 12000元

D: 4000元

不定项选择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王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在甲公司工作,共计2年7个月,所以应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即12000元。因此,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