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机床,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 000元,増值税为52 000 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为6 000 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
(3)销售机床给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0 000元,税款117 000元;同时收 取包装物押金33 900元。
(4)以产品投资入股200 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售价,适用成本利润率为 10%
(5)销售2010年1月购入的一台设备,取得全部销售收入23 400元。
(6)该企业附设非独立核算的维修部,取得产品维修费全部收入11 300元。
视同销售的投资入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为( )元。
A: 20 000
B: 220 000
C: 240 000
D: 26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