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简称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此撤销权不同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撤销权效力扩及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没有扩及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②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目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处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日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