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而是使得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因此与转让背书有很大的区别。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

  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没有记载该事项,则其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假如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代理权,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委托收款人的权限,还包括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其实质,是授予复代理权。

  此时,委托收款人虽然也作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并不像转让背书的背书人那样发生权利担保的效力。此外,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切断问题。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比较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委托收款背书指票据背书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质押背书是指票据背书记载有“质押”字样的,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设质背书的效力如下:

  (1)设定质权的效力。设定质权是设质背书的主要效力,它是基于背书人的单方行为而生。被背书人因此而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被背书人(质权人)在其债权不获正常清偿时,可以用票据金额优先偿付自己的被担保债权。此时,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行使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只要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有害于背书人的故意,票据债务人即不得以对抗被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背书人。

  (4)剩余款项返还的效力。被背书人所受领的票款,多于被担保债权时,应将剩余部分退还背书人。

  (5)权利证明的效力。被背书人只须以背书的连续和持有票据证明其质权,除此不需另行提出实质上的证据。债务人对之付款后,即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