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实现时按实际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销售折让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实际收到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两者含义不同:
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
2、两者处理方式不同:
销售折让:因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货款,视同销售减少处理,类似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
销售折扣:做账时直接按折后价处理,不体现折扣金额,按折后金额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