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退回账务处理,企业应分别按以下3种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当月有与退回商品相同的商品在销售,则应冲减同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果当月没有该种商品销售,则以退回商品的金额冲减其他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而发生的退货,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