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就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本期会计网为大家整理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与第二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所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红字专用发票怎么申请开具?
如果是购买方申请开具,应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对于销售方提出申请的,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