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几个月前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入账,最近在偶然间发现对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信息有误,按规定是要重新开具的,请问会计人员需要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47 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可以由购买方在发票系统申请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因此,由于企业已经按照错误的发票入账,那么需要先开具《信息表》交给开票方,开票方据此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企业可以按照红字发票进行红冲处理,然后再凭开票方开具的正确的蓝字发票重新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47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