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取得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员工旅游发票的入账处理
员工旅游所开具的发票,企业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公司集体出游,作为集体福利,公司做如下分录进行处理: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这种情况下,该发票对应的福利,不用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另外一种是员工个人的旅游,公司可以报销的,一般计入到该员工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员工旅游费用,如果是由企业支付的应该计入到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计入福利费的旅游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为,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如果是员工自行支付的部分,企业不应该入账,不在税前扣除。
员工旅游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的,因此该部分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要注意: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果企业是按车费、餐费、住宿费、服务费等项目整体打包和旅行社结算的情况下,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人头和旅行社进行结算的话,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