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工伤致残可取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
(一)由社保出: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由企业出: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