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内部管理规定需要打印出来,以纸质形式存档,但是打印出的纸质在销售方(章)那边就没有相应的红章,请问还需要销售方再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发票时,由于电子发票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的时候已经自动生成了电子签章,因此企业无需再要求销售方额外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