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十分广泛,大部分的合同都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印花税,那么征收印花税时,计税依据都有哪些?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的金额。
2.具体规定
(1)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企业签订的是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需要按年进行签订,并需要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以内可以随借随还。因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合同的时候,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进行合同计税贴花。在计税贴花之后,只要企业在限额以内做到随借随还并且不再签订新的合同,就不需要再另行贴花。
(2)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
因为各个地方银行办理信贷服务时的手续不同,在进行借贷的时候,有的银行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有的既需要签订合同有需要填开借据。因此规定:信贷业务及签订合同有填开结局的,按照借款合同记载的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只填开结局并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借据的借款金额计税,并在借据上进行贴花。
(3)抵押贷款合同
使用财产抵押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款双方应该按照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进行计税贴花。如果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所抵押的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该按照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进行计税贴花
(4)融资租赁合同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实际是分期偿还的资金借款。对于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按照合同上所记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5)借款合同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
对于这类能划分免税和应税金额的合同,只需要按照应税金额进行计税贴花;但是如果没办法划分清楚的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的总金额进行计税贴花。
(6)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
有的信贷业务,贷款方是由多家银行所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这一类的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的各方需要在他们分别的合同正本上按照各自的借贷金额进行计税贴花。
(7)基建贷款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会计分录
计提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