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筹建期间验资款的利息收入时,应冲减开办费。对于筹建期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筹建期利息收入分录

  筹建期间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红字)

  1、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文件,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我们知道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是应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进行分期平均摊销的。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该是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开始,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进行分期扣除的。故而,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并且我们要知道,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3、根据我国所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可知:“除了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是应该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之后再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倘若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并无法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不管是从摊销的期限还是会计科目的设置都与原先的行业财务制度大有不同。这一新出的规定同现行所得税法规对比也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