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应当依法纳税,附加税也是需要缴纳的税负之一,主要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么企业计提缴纳附加税时,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附加税分录

  附加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附加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基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附加税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什么是附加税?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应交税费是什么?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