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转销法是指在确定账款无法收回时,确认坏账损失,并作为该期的费用处理,同时注销该笔应收款项的方法。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企业不需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应收款项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在日常核算中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减值采用直接转销法。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差额)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直接转销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损失这种做法,符合其偶发性特征和小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直接转销法的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账面余额而不是按账面价值反映的,一定程度上会高估期末应收款项。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应收-可收回金额=坏账损失。
1、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3、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