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判断持有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
如果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由于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所以在以后期间处置固定资产时,要同时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形。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