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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账一

年底了,某私企的财务人员发现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中有“资本公积”贷方余额4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而且挂账时间较长,属于之前会计遗留问题,正好企业自然人认缴的注册资金尚未到位,因此财务人员年终做了一笔转账的调整分录,以此也达到增资的目的。

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500万元

风险: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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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账二

年底了,企业会计人员发现有一笔“应付账款-供应商”贷方余额200万元,已经挂账3年以上,自认为挂账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因此年底的时候会计人员做了一笔调整的分录,以达到消除大额挂账的问题。

调整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元

风险: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醒: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三

年底了,企业会计人员发现有一笔“应收账款-客户”借方余额300万元,经多次催要,客户一直推脱不还,而且三年以上了,最后客户甚至失去联系,导致欠款迟迟无法收回,财务人员年底随即做了一笔坏账处理,以达到消除虚挂往来、并且也增加一部分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调整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万元

贷:应收账款-客户 300万元

风险:存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