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应按转让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土地增值税允许可以扣除的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适用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60%。
注:如果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情形;
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可享受免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