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以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作为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该如何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其他地方规定,比如天津,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对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则按建筑面积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有哪些?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已完成销售,或对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或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如实申报,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土地成本是什么意思?

  土地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等。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一般按占地面积法分配土地成本,对于需要结合其他方法分配土地成本的,应商税机关同意。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

  1、机关

  2、团体

  3、部队

  4、企事业单位

  5、个体工商户

  6、外商投资企业

  7、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