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降,调整为13%、9%,由于税率调整,企业签订合同的金额应如何变更?
税率调整后合同金额怎么变更?
执行中的业务:
如果是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务必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
如果是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要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一定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您开原税率的发票时,补缴滞纳金是一定的。
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一般情况下我们签合同时,协商价款时都是实际交付的金额,这个金额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现在要降的就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还是按原来可以接受的价格确定,无疑是提高了货物实际的价格(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了)。如果说货物涨价不接受,这时签合同就应当商定不含税的货价。这样,税额降了后,采购支付的金额才会减少。
总结:因税率调整后等导致合同金额需要变更的,一般需要双方协商,有的按不含税金额不变,含税金额按新的税率计算,有的企业会按含税金额不变,适用税率变化来处理。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注: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注: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